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综合办人力资源管理决策机构,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确定综合办人力资源整体规划。
第四条 执行秘书长为基金会综合办人力资源工作的主管领导,综合办行政经理为综合办人力资源工作归口责任人,全面负责综合办人力资源各项工作的开展实施。
第三章 日常行为规范
第四条 基金会员工上班着装应庄重、大方、干净、得体,用语文明礼貌,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精神饱满,乐观进取。
第五条 基金会员工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听从指挥、督导,及时处理公务,不得失职或推诿。
第六条 基金会员工上班时间严禁离岗、串岗、脱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七条 基金会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基金会名誉之行为。
第八条 基金会员工须节约和爱护基金会财物,不得浪费或故意毁损。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出。
第四章 招聘
第九条 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 「任人唯贤、广纳贤才」 的原则,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在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内部甄选或对社会招聘,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热爱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并具备本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一定创造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十条 招聘程序:
(一)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岗位需求表,报基金会执行秘书长批准后,由基金会综合办行政经理发布招聘信息;
(二) 筛选应聘资料,审查相关证件;
(三) 组织人员笔试、面试、复试等;
(四) 拟招聘人员报执行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决定;
(五) 基金会综合办行政经理向拟招聘人员发送录用通知。
第十一条 入职
(一) 新员工在入职时应提供如下材料的原件,如有缺失,应尽快补齐:原单位离职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件 (本科及以上所有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及资质证书 (如有);近期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一张 (含电子版);北京市三级医院或大型体检机构的体检报告 (含肝功、胸透等基本项目),半年内有效;非北京市户口员工的 《居住证》 或 《工作居住证》(如有);指定银行工资卡。
(二) 入职程序:
1. 新员工填写 《员工入职登记表》,并签署 《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收取员工入职材料。
2. 综合办行政经理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引导与入职培训,发放 《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制度汇编》,详细讲解基金会的各项管理规范与要求。
3. 入职人员的直属上一级领导或指定专人作为新员工入职引导人,开展岗位工作培训,为期 2 个月。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管理
(一) 基金会的正式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可续订新劳动合同,若一方不同意续订,则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二) 基金会所有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五年;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试用与转正
第十三条 试用
试用期可以分为新进试用、调整试用、晋升试用等情况。
(一) 新进试用
1. 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试用期的新进员工,试用期满合格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2. 新进员工试用期间按基金会考勤及请假相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
(二) 调整试用: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员工,为考察其在新岗位的适应性,经双方协商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一至三个月。
(三) 晋升试用:因工作表现优秀晋升的员工,为考察其胜任新岗位的情况,经双方协商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一至三个月。
第十三条 试用考核与转正
(一) 执行秘书长考核流程
1. 完成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在试用期到期前一周完成,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试用期完成的工作任务与成就、后期工作计划、个人优势及需要发展的领域。
2. 述职。述职应在试用期到期前完成,以会议形式开展,由理事长确定参加人员担任评委,评委根据新员工试用期内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二) 其他人员考核流程 1. 转正综合测试。员工在试用期满前 20 日,综合办组织待转正员工进行综合测试。测试以闭卷形式进行,分数到 80 分及以上视为合格,80 分以下可进行 1 次补考,测试成绩将作为转正评估其中一项计入评价总分。
2. 完成述职报告。综合测试通过后,员工应在试用期到期前一周完成述职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试用期完成的工作任务与成就、后期工作计划、个人优势及需要发展的领域。
3. 述职。述职应在试用期到期前一周完成,以会议形式开展,由综合办组织会议,执行秘书长、综合办、员工代表担任评委参加述职会议,并根据新员工试用期内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4. 考评通过后,由基金会综合办在 OA 发起试用期员工转正流程,审批通过后,通知员工转正。
(三) 提前结束试用期
1.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员工,其部门负责人可以报执行秘书长批准,提前结束其试用期。
2. 员工在试用期内若有因品行或能力欠佳而不适合岗位工作者,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建议,经执行秘书长同意后,基金会可随时调整其试用岗位或终止与其的试用关系。
第六章 调岗与晋升
第十四条 调岗
(一) 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为实现人员和岗位的最佳匹配,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员工的工作技能等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职务等。
(二) 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部调动和部门之间调动:
1. 部门内部调动: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调整,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在本部门内安排员工完成调岗。
2. 部门之间调动:指员工在基金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岗位调整,经综合考察后,经所涉及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执行秘书长批准后完成调岗。
(三) 调岗程序:
1. 调岗需求提出后,由基金会综合办行政经理负责协调,取得调出与调入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填写员工岗位调整审批,报执行秘书长批准后,安排相关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 3 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如因工作之需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 7 日为限。
第十五条 晋升
(一) 晋升形式:
1. 职位晋升,指职位由低一级别向高一级别晋级,如项目部总监晋升至副执行秘书长、执行秘书长;
2. 职级晋升,指职位不变,职级由低一级别向高一级别晋升,如项目经理职级从副经理晋升至经理、副总监等。
(二) 晋升原则:
1. 遵照职位空缺或者需要设立的原则;
2. 遵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遵照科学考评、岗位胜任、择优的原则。
(三) 晋升标准:
1. 连续两年绩效考核成绩排名在基金会前 30%;
2. 个人品德高尚,积极进取,团结协作;
3. 认同基金会理念,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4. 具备晋升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5. 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
6. 其他对基金会有积极贡献、表现出色者。
(四) 不定期晋升:对基金会有特殊贡献、表现异常出色者,由直属上一级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工作表现进行申报,经执行秘书长批准后,由基金会综合办协助员工完成晋升手续。
第七章 离 (停) 职
第十二条 辞职
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三十日前递交辞职报告并经部门负责人、执行秘书长批准,在未获批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辞退
(一) 员工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二)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 离职流程
(一) 离职员工在 OA 系统上按照 《员工离职审批表》 的程序进行审批,在获准离职时,依据 《工作交接表》 的要求及时办理工作资产、办公用品、基金会相关资料等移交或退还手续。
(二) 员工在办理离职审批、工作交接手续后,签订 《劳动合同解除 (终止) 协议》 并办理结算工资等手续,基金会综合办出具 《离职证明》。
(三) 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仍应遵守协议的相关规定,并切实履行协议权责至协议有效期满。
第八章 交卸
第十五条 当人员或岗位发生变动时,变动员工应主动办理交卸手续。
第十六条 交卸内容
(一) 原岗位工作未办及未了事项;
(二) 主管之财物及事务;
(三) 公有财物。
第十七条 交卸程序
(一) 变动员工填写 《工作交接表》,详细整理并说明需交接的各项工作事项、工作资料 (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其他财物等) 情况并由本人签名;
(二)《工作交接表》 及相应的文件、财物等经对应的接收人核实、确认并签名;
(三) 变动员工直属上一级领导对 《工作交接表》 中各项交卸事项进行确认并签名;
(四)《工作交接表》 及各项交卸事项经部门负责人、基金会执行秘书长审批签名后,提交至基金会综合办存档,完成交卸手续。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员工在本职工作或社会公益事业中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情况,应当给予奖励:
(一) 为基金会挽回经济损失 (挽回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或因本人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属于此奖励范围);
(二) 在完成基金会项目管理、品牌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三) 在行业交流、对外开拓、公益传播、形象塑造等方面成绩突出,促进基金会大幅提升行业影响力的;
(四) 保护基金会整体利益,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或者见义勇为,事迹突出,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为基金会赢得良好声誉的。
第十九条 奖励形式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包括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发放物品、晋升工资,或给予培训机会等。
第二十条 基金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惩处:
(一) 违反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 泄露基金会内部秘密的,包括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
(三) 伪造基金会文件、证章、票据的;
(四) 开据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基金会报销款的;
(五) 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 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基金会财物、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 利用职务之便,将基金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惩处的种类主要有违规处理和经济处罚。违规处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降岗 (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开除)。经济处罚分为:扣发薪酬、停发薪酬 (发放生活费)、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员工的奖惩由员工直属领导提出申请并给出具体奖惩建议,由执行秘书长审议并报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本基金会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五条 此管理办法自第一届第十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修订。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