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示,是指基金会按照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三条  基金会遵循以下信息公示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保证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依法依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四)快捷方便原则,保证捐赠人和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公示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示工作采用各部门广泛参与,宣传部统一管理的形式。各部门负责提供工作动态、项目进展、内部管理等基金会各项工作相关信息;宣传部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公示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示活动的有关事务,确保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交综合办存档管理。

第六条  信息公示审批流程:

(一)一般工作动态、项目进展、内部管理等日常工作信息,经办人填写《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信息公示发布审批单》,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交宣传部发布,纸质材料交综合办存档;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经办人填写《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信息公示发布审批单》,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同意后,交宣传部发布,纸质材料交综合办存档。

第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