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和 《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示,是指基金会按照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三条 基金会遵循以下信息公示原则:
(一) 实事求是原则,保证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依法依规原则,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四) 快捷方便原则,保证捐赠人和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公示的信息包括:
(一) 基本信息;
(二)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 公开募捐情况;
(四) 慈善项目情况;
(五)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示工作采用各部门广泛参与,宣传部统一管理的形式。各部门负责提供工作动态、项目进展、内部管理等基金会各项工作相关信息;宣传部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公示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示活动的有关事务,确保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交综合办存档管理。
第六条 信息公示审批流程:
(一) 一般工作动态、项目进展、内部管理等日常工作信息,经办人填写 《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信息公示发布审批单》,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交宣传部发布,纸质材料交综合办存档;
(二)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经办人填写 《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信息公示发布审批单》,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同意后,交宣传部发布,纸质材料交综合办存档。
第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