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章程》 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印章的制作、使用、保管、变更和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税务代码章和法人名章等。
第二章 印章管理、使用与销毁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报批 (报备) 申领或刻制,并统一保管,严禁各部门、办事机构或相关工作人员私自刻章。
第五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综合办发文启用,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综合办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六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 以基金会名义对各政府部门的行文或基金会核发的文件进行回复,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应盖基金会公章;
(二) 基金会用于资金往来、纳税、开具发票时应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三) 基金会对外报送的与税收有关的资料、报表等除盖基金会公章外还应加盖税务代码章。
第七条 印章使用审批
(一) 以基金会名义对政府公文进行回复,发布报告,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文件,签署用章申请单 《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用印申请单》,报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用印申请单由综合办统一存档;
(二) 由经办人申请并经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字同意的付款事项,经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印鉴予以支付;
(三) 基金会人员不得携带基金会印章外出,如确需携带的,须经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批准方可,并由保管人陪同使用,需有人跟章;
(四) 保管人对未经批示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
(五) 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章。
第八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暂停使用的印章,由综合办封存,旧印章在变更新章后上交,或经理事长批准后销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第一届第十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修订,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及解释。
附件:《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用印申请单》